浙江大学附属中学财务管理条例
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制度,理顺关系,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好的效益,特制订以下条例。 一、学校一切收入纳入财务会计部门核算管理。任何个人均按规章制度执行,各级领导应成为执行制度的规范。 二、学年起始,教学、总务、办公室及各部门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学年内本部门经费使用预算,经行政会议权衡、估算、制订经费使用方案。 三、学费、杂费、代管费均按有关部门制订标准收费。对减免费的处理,需经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书记、工会主席联名签发,会计部门执行。 四、凡添置价格昂贵的专项设备或由市财税局规定的八种专控商品以及款额较大的物品,应由校长或主管校长召集各有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采用招标形式,向有关部门申报,会计室参与工作,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五、学校各类基建项目,需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市教委计财处审批,工程启动采用公开招标,持项目预算投入经费,工程决算按程序严格执行,超支须请有关领导审核,方可追加。 六、学校与外单位签署的各项协议,必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同意。涉及经济范畴的需交财务部门备查。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原协议同效,利益分配支付时间超期应增收日期银行利息的滞纳金。 七、凡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支出,原则上由行政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八、各部门订购资料、书籍及采购各种物品所提取的回扣和劳务费,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会计室入帐,学期结束由会计室公布。 九、因工作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由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批准,办公室登记被宴请单位及规格。在外宴请必须有二人签名,当场结帐。 十、教职工因公去外地参观学习、外省出差,外出进修和听课,必须由校长同意,凭批条按有关规定预支或报销差旅费。 十一、凡向财务部门领取转帐支票,必须填写取用支票登记单,经审核同意后签发,并及时登记、查对、销号。确需外带支票,必须填明签发日期、用途、用款限额、收款单位。 十二、凡属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学军、学农、艺术节、研讨会等)所需一切费用,须由经办主管根据勤俭节约原则,提出经费详细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由行政校长执行。 十三、聘请外单位人员举办的各种讲座、辅导等,根据有关规定凭教学处书面通知支付酬金。 十四、学校经费使用,要体现民主管理,行政校长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强化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领导班子要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
上一篇:
浙大附中财务管理奖惩制度 |
下一篇: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