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附属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财产管理,提高效益,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加强财产管理,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财会人员、管理员及教工代表组成财产管理小组,每学年对财产进行清理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二、学校财产建立三级财产帐,分级管理,会计、总保管员、各部门保管员都应按规定建立相应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三、学校财产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与使用部门管理相结合。全校设总财产保管员一人,各部门设兼职保管员一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四、购买,调拨,自制财产物品由总保管员验收后(教学仪器由实验员验收)开财产入帐单交会计、总保管员、部门保管员编号、入帐后才能领用。 五、各教研室、办公室使用的财产,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编制财产清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总保管员,一份交组长保存。财产不得任意变动,如要变更,应经总务处负责人同意。 六、各教室的课桌椅和其它财产,学期初由总务处配齐后交班主任及班组财产保管员管理,责任到人,由使用人保管,损坏财产要查明原因,并作赔偿。班级财产每学期检查评比一次。 七、学校的计算机、收录机、VCD机、光盘、磁带、照相机、计算器、录相机、录相带等贵重专用设备,由专人保管。教学上需要使用时,经领导批准后,向保管员办理使用手续,平时由使用人保管,学期结束交有关保管员保管。禁止公物私用。 八、易燃、易爆物品,极毒品,由专人负责保管,按性质分开存放在安全地方,使用极毒品要经领导批准,教学实验用上述危险品要向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使用数量要登记签字。 九、本校教工因工作需要领用学校财物时,应经各组室负责人同意后,向保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住校单身教工,不得把公物拿到集体宿舍使用。教工调离本校时应先还清学校财产后,学校办公室才能开具行政介绍信。 十、学校固定财产,低值耐用品,低值消耗品,每学期结束前清理一次,对损失、损耗的要填报废、报损单,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销帐。 十一、学校校舍、场地、器材一般不向外单位出借,如确需借用,需经分管部门领导批准,办理出借手续、并收取必要租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凡校内物资、设备出校门需持总务处等部门和单位的出门证、否则传达室有权阻止外运。 十三、学校外事活动收受的礼品,一律由校长办公室送交校财产保管员估价入账,存放校陈列室。 十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财产调拨单,由总务处外勤人员提货,经总务处签章、交总财产保管员入帐后才能发给有关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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